导航菜单
首页 >  辽科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揭榜挂帅制实施管理  > 辽科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科技园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科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科技园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辽宁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增强大学科技园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特制定《辽宁省大学科技园评价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大学科技园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辽宁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增强大学科技园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辽宁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2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学科技园包括辽宁省域内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省级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和动态调整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评价以能力建设为基础,引导大学科技园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科学性原则。评价选择科学可行的评价模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大学科技园的基础建设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服务绩效、孵化绩效、创新绩效及社会贡献进行客观评价。

(三)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随着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评价时段的差异。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价指标包括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环境、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大学科技园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大学科技园投融资体系建设6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方面4项指标。包括大学科技园整体规划纳入学校和地方发展规划情况;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情况;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地方政府的支持情况。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5项指标。包括大学科技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驻园企业激励机制建设情况;职业化服务团队及团队激励机制建设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大学科技园服务管理信息化程度。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环境方面3项指标:包括大学科技园空间界定、功能布局、总面积和可自主支配场地等情况;为高校师生科技创业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情况;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建设情况。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方面4项指标:包括园内的在孵企业数量、结构情况;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情况;典型的孵化企业或技术转移的案例情况。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方面4项指标:包括技术服务与转移体系建设情况;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情况;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情况;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举办情况。

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投融资体系建设方面2项指标:包括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科技园情况,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投资案例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申报、初审、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二条 各大学科技园根据当年评价工作通知要求,组织评价材料和年度数据,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开展考核评价,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综合考虑评价意见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作为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国家级资格,同时取消其省级资格;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取消其省级资格。取消国家级或省级资格的大学科技园,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辽宁省大学科技园评价指标体系

相关推荐: